为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矿区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涉及自然保护区和矿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自2017年8月1日至10月20日,抚松县政府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在全县开展自然保护区和矿区专项执法检查。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国家和吉林省关于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保护与管理是否依法合规,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问题进行检查。
二是自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是否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项目建设是否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要求;项目建设是否按要求落实了有关保护、恢复、补偿措施;自然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是否破坏了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其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指标。
三是自然保护区内旅游开发活动违法情况检查与查处。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和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旅游经营活动。
四是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开矿、砍伐、挖砂等资源开发活动违法情况调查与查处。主要包括自然保护区内是否存在违法采矿、探矿、房地产、水电、风电、光电、开垦、围垦、圈垦、采石、挖沙等破坏资源和环境的活动,特别是生态敏感区域内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是矿区和矿山检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对矿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竣工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运行生产阶段的矿山企业,按照“防治结合”的原则,重点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处于闭矿期阶段的矿山,按照“综合整治”的原则,重点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等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次检查采取集中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和矿区存在的环境问题,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落实责任,强化整改,依法依规坚决查处。目前已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下一步将组织专门工作队伍,完成问题排查、处理、整改等自查工作。
抚松县环保局 滕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