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及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执法日常工作需要,现将制定3季度执法检查计划如下:
一、检查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主体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三、检查对象范围和比例
1、重点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县级环每季度至少对本行政区25%的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抽查(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遍巡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根据本行政区环境承载力、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确定。
2、一般排污单位最低抽查比例:市级至少按照1:5的比例(在编在岗的环境监察人员数量:被抽查单位数量)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县级至少按照1:10的比例确定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
3、特殊监管对象抽查比例: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和环境管理问题的污染源,应适度提高抽查比例。
四、检查方式
执法检查方式为日常随机检查。
五、检查项目
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控开展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