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源区刘广杰经营的木炭窑:
营业执照注册号(居民身份证):220603********1516
地址:江源区正岔街新开村八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广杰
我局于2018年6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从事土法烧制木炭,且无任何污染防治设施,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涉案场所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