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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市浑江区众泉洗浴)

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7-06-08 收藏

白山市浑江区众泉洗浴 

  我局于2017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禁燃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原煤)。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8条第2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6月2日以《白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7条第1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责令立即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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