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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罚〔2022〕1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06-17 收藏

白山市浑江区佳顺合石材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600MA17Q0KW6M 

  法定代表人:高伟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通钢集团板石矿业机关楼南200米) 

  我局于2022年5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上青东沟石英砂岩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2.环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细化标准(1)对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仟捌佰伍拾玖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工商银行八道江支行;户名:白山市罚没业务管理处;账号:0807210309000094847。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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