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一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00MA19D3T008
法定代表人:李树雷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街道207省道
黑龙江省一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防护应急处置措施,导致附近鱼塘有部分鱼有死亡的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中铁上海工程局施工单位黑龙江省一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高铁207特大桥大门90米处对桥墩进行转孔桩,由于该施工区域填筑的为砖渣,导致在转孔过程中泥浆从缝隙向外渗漏,该施工单位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导致泥浆流入附近鱼塘。因为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应急处置措施导致鱼塘有部分鱼有死亡的事件。根据调查和信访人提供的证据,该施工点位存在多次转孔过程中向鱼塘渗漏泥浆行为,并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应急处置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浑分罚告字〔2022〕00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2年9月29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0602环罚(听)告〔2022〕008号)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你公司未采取有效的防护应急处置措施导致鱼塘有部分鱼有死亡的违法一案中,多次转孔,情节严重。考虑到你公司在我局发现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的调查工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责令改正,并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改正,并于改正完成后10日内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吉林银行白山八道江支行(浑江大厦对面)
账号: 4060100794635016
户名: 白山市浑江区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四、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