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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白山环责改字〔2022〕2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08-24 收藏

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道清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8256189726 

  法定代表人:李永海 

  地址:白山市道清街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限于2022年9月1日前提交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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