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琦祥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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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浑江区东兴街长白路49号
法定代表人:王茂君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月份未对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