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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环不罚字〔2022〕2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2-11-09 收藏

吉林板庙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536172674 

  地址:白山市板石吊水壶三队 

  法定代表人:安玉坤 

  我局于2022年8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5、6月份未对水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监测。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一、总规事项;第3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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