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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09-01 收藏

  为不断严格执法责任、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并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企业知法、守法、依法意识。 

  案例1:临江市某供热有限公司供热锅炉在线氮氧化物超标排放案件 

现场照片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9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江市某供热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2023年1月18在线数据显示氮氧化物超标。2月1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在线超标进行复查,该企业在线数据显示依然连续超标。2月14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整改违法行为决定书》,2月28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在线监测数据进行复查,显示2月26日依然存在氮氧化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2月27日后在线数据显示正常,达标排放。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罚款”。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临江市分局分别对该公司进行2次按日连续罚款,罚款330万元。 

  启示意义 

  供热公司应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提高了排污单位的环保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了法治意识,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案例2靖宇县某塑业制品有限公司未批先建案件 

现场照片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30日,白山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国防路道北小微孵化基地院内有一处废旧参膜回收点。检查时该回收点正在建设沉淀池,沉淀池内铺有防渗膜。经查该回收点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回收点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开发利用规范,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针对该回收点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靖宇县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2万元。该回收点已将设备拆除、填平沉淀池。 

  启示意义 

  目前废品回收行业分布广,超范围经营行为时有发生,作为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加强监管,坚决取缔“散乱污”企业。 

  案例3长白县某养殖场违反《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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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规模化养殖场进行检查时,发现长白某养殖场有一处猪舍向外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长白县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0.2万元。 

  启示意义 

  近几年,畜禽养殖的投诉情况较多,畜禽养殖业违法排污行为时有发生,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需进一步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户的环保意识,严格履行环境监管职责,有效推动养殖业污染防治。 

  案例4沈阳市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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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县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沈阳市某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松江河林场10号取土场贮存的AB料未按环保要求覆盖。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县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二)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直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针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抚松县分局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启示意义 

  扬尘污染案件发生频率较高,其根源在于企业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的紧迫形势认识不足。扬尘治理要认真按照污染源管控要求从源头入手,只有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意识,落实主体责任,抓好日常管理,才能使扬尘治理效果事半功倍。 

  案例5自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某再生资源中心未批先建案件 

现场照片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白山市江源区石人镇某再生资源中心建设机制砂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对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江源区分局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0.22万元。 

  启示意义 

  保持对环评类违法案件严厉查处的高压态势,让环评制度管理逐步形成大部分工业、企业的基本常识。持续加强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利于全面推进环评管理制度落实,促进企业全面守法、合规生产、依法排污。 

  案例6吉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扬尘污染案件

现场照片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7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吉林省某矿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在基础建设中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现场物料进行苫盖,在起风时产生扬尘。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经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针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该公司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启示意义 

  对首次发现的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包容审慎、宽严相济原则,讲“法度”“力度”“温度”和“尺度”,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依法依规进行分类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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