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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1环罚〔2023〕1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08-31 收藏

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4MA17CTP5XP 

  法定代表人:孙延成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长白山大街1818号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4楼401室 

  我局于2023年3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窨井溢流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0601环罚(听)告〔202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3日,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认为此项违法行为需具有主观故意,目的为逃避监管,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厂区内窨井溢流事件不是以逃避监管故意发生的违法行为。白山市生态环境局召开案件审理集体讨论会议,对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此项异议予以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贰万柒仟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7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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