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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1环罚〔2023〕2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08-31 收藏

白山市信城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BQCM364M 

  法定代表人:孙延成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翠柏路5号白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102室 

  我局于2023年5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山0601环罚(听)告〔202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2023年7月14日,在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举行了听证会,白山市信城热力有限公司对没有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向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关于免于对白山市信城热力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的函》(白山城发函[2023]136号),因不符合《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吉环执法字[2022]12号)的规定,因此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肆拾捌万壹仟叁佰玖拾元的行政处罚。(¥48139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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