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兴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C3RDP89K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横道村原小学
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9月5日在对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23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双人执法;
2.2024年8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向横道河内排放污水的事实;
3.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吉林省兄弟绿色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被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6.受委托书1份,证明法人授权委托的事实;
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2023年度执行报告未提交执行报告平台照片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4年9月24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进行处罚。参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一)基本原则:3.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与当事人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与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你单位整改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毕会计 联系电话:0439-3249799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