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金辉福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秋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206017325497363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国安路312号(洪利加油站南侧500米)
白山市金辉福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白山市金辉福利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中将3号打浆机溢出的纸浆冲洗进雨排管网,排入厂房南侧通沟河内,造成河床及水体污染。
以上事实,有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4年4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及监测报告和劳务合同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3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应你公司申请,我局于2024年5月30日公开举行了行政处罚听证会,听取了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理由及证据、我局采纳你公司积极配合整改,但违法事实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对外环境造成污染。
听证程序,有我局2024年4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1环罚告〔2024〕1号)、《送达回证》及2024年5月30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根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按照你单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裁量因子、裁量等级等因素带入计算公式得出罚款数额为壹拾叁万伍仟圆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135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银行或者电子支付系统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