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白山市中元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立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4MA17CTP5XP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胜利二村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1日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检查时发现,2024年第一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第三季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季度执行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2024年10月30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3、2024年10月31日现场询问笔录1份;4、2024年10月21日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页面截图照片2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 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2.强化细化岗位责任制度
3.依法依规定期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填报。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