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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2 环罚〔2025〕1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2025-03-06 收藏

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秋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7248890447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72号 

  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1月8日,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军07060015025、王嵩07060015032对位于浑江区红旗街72号,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检测机构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数据异常,经执法人员对该机构法人和检测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该检测机构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型号:OBDII)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8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现场没收OBD作弊器一套,(型号OBDII)。 

  3、2024年11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 

  4、2024年11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的事实; 

  5、2025年2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的事实; 

  6、2025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 

  7、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检测员的身份;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该机构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9、2024年11月20日该公司递交主动投案申请书和保证书。 

  10、白山市恒阳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虚假报告车辆清单一份。 

  11、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检测收费情况说明一份。 

  12、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相关线索的函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2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3月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250,000.00元整,鉴于该公司存在自首情节,主动递交自首书、保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由于目前对于类似行政处罚中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并无明确规定,经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意见,给予从轻处罚。从轻后的罚款金额为175,000.00元整。 

  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75,000.00元整(拾柒万伍仟元整); 

  2、按照环境检测收费标准没收违法检测车辆的违法所得2,650.00元整(贰仟陆佰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通过代理银行将应缴款项缴入吉林省非税收入待结缴账户。 

  财务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0439-3361572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6日 

初审:王宝宇    复审:姜虹宇    终审: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