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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2环罚〔2025〕2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2025-04-16 收藏

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307826608E                           

  地址: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河口村二社(开发区)      

  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扬尘污染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位于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河口乡河口村二社(开发区)的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厂区原材料露天堆放处存在2处未完全苫盖的违法问题,原材料有尾矿粉、粉煤灰,大风天气易造成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26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露天堆放处存在2处未完全苫盖问题事实; 

  3、2025年4月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露天堆放处存在2处未完全苫盖问题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证明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负责人的身份; 

  5、2025年3月26日现场拍摄图像2张,证明白山市天佑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原材料露天堆放处存在2处未完全苫盖问题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我局于2025年4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贰仟伍佰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财务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3943977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6日

初审:王宝宇    复审:姜虹宇    终审: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