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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2环罚〔2025〕5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2025-04-25 收藏

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MA172C3G94 

  地址: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大桥东侧楼房 

  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位于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江大桥东侧楼房,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检测机构的机动车检测报告数据异常,经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机构法人和检测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询问该检测机构在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OBD作弊器对车辆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该作弊器主要功能是对有故障码和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通过作弊器可以通过检测合格,作弊设备予以自行销毁。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该检测机构未能主动上交OBD作弊设备,该检测机构负责人表明已将OBD作弊器自行销毁并向我局提供情况说明。 

  3、2024年12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 

  4、2025年2月19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 

  5、2025年2月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车辆检测过程中使用作弊设备的事实。 

  6、2025年3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已依据我局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完成整改,未再使用作弊器进行车辆检测。 

  7、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 

  8、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和检测员的身份信息。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一份,证明该机构具有机动车检验检测资质。 

  10、2024年12月4日该公司递交主动投案申请书和保证书。 

  11、白山市衡睿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车线虚假报告车辆清单一份。 

  12、机动车检测收费公示,检测收费情况说明一份。 

  13、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推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相关线索的函一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截止2025年3月25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二维叠加函数计算法:计算罚款金额为250,000.00元整。 

  鉴于该公司存在自首情节,主动递交自首书、保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由于目前对于类似行政处罚中从轻处罚的具体标准并无明确规定,经研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的意见,给予从轻处罚。从轻后的罚款金额为175,000.00元整。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拾柒万伍仟圆整;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圆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财务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394397733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我局开具缴款凭据。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5日

初审:王宝宇    复审:姜虹宇    终审: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