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三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339970890T
法定代表人:朱彩凤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江沿村
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三矿未批先建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9日,白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张晓东07060015023、庄艳07060015020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六道江镇江沿村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三矿,于2023年5月在场区内新增破碎石料生产线设备1套,总投资50万元(伍拾万元整),该套设备调试中未运行,该公司存在改、扩建设项目且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9月19日提供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你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金刚(集团)白山水泥有限公司采石场三矿于2023年9月19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情况说明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8日以《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浑分罚告字〔2023〕00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于2023年10月08日明确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接受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我局《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0602环罚(听)告〔2023〕004号)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罚款伍仟元的行政处罚(¥5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白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楼财务室领取《电子缴款通知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