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銮石矿业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0MA84QWLK1K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万和家园2号楼101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云才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 2023年2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基础建设中,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对现场物料进行苫盖,在起风时产生扬尘,对周围环境造成扬尘污染,涉嫌违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7日提供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以上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和你违法行为的真实性。
2、吉林省銮石矿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7日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白山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2月15日提供的整改后的现场检查(勘查)记录一份、现场照片1张,以上证据证你单位整改后的情况。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
以上事实,现场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于2023年2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希望免除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我局经研究同意采纳你单位的陈述意见,依法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轻微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不予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你单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