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范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81569963864T
地址:临江市花山镇
临江市同鑫矿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立案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1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4月28日,你单位在生产污水四级沉淀池的三级池南侧擅自建设两处排水口,其中位于下方的排水口正在排放生产废水,废水经自然沉降渗入地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30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5月14日询问笔录2份,证明违法事实;
3、2025年4月28日视频1份、照片1张、视频截图1份,证明违法事实点位、排放情况;
4、2025年5月13日监测报告1份,证明当时排放水污染物浓度;
5、生产台账1份,证明企业生产情况;
6、2025年5月14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证明已完成整改;
7、2025年4月30日提供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和具备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0601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视你单位放弃听证的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1)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3;(2)持续时间不足一小时,裁量等级为1;(3)日排放量20吨以上不足50吨,裁量等级为3。二、违法行为共性基准:(1)两年内违法行为1次,裁量等级为1,(2)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计1;三、违法行为修正基准:(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计-2;(2)补救措施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3)经济承受度为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4)地区差异裁量等级计0。处罚数额计算公式:100万元×[(3+1+3)/3+(1+1)/2+(-2+-2+-1+0)/4]/10=208333.33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8333.33元(贰拾万零捌仟叁佰叁拾叁圆叁角叁分)。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上携带的缴款码,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