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辉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建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17LL998C
地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八宝村五社升企砖厂东南侧500米
白山市白山市江源区辉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扬尘污染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齐振礼07060015024、张晓东07060015023调查发现“白山市江源区辉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在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七道村红旗五社陡沟子山上露天场地处违法堆存大量煤渣,易产生扬尘污染,该企业未建设密闭场地且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0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煤渣堆存现场相关情况的问题事实;
3、2025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煤粉堆存现场照片2份,显示堆存场地现状及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的问题事实;
4、2025年9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白山市江源区辉吉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受托人(程铭)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煤渣堆场未采取密闭及建设符合要求的围栏的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5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财务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3943977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