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825618411G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板石镇开发区
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超标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10月27日白山市生态环境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联合委托单位北京境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位于板石镇开发区的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专项检查,主要检查该企业厂区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车辆,经技术人员现场监测,有八台车辆尾气监测不符合该车辆的排放标准,存在尾气排放超标行为,八台车辆环保代码分别为X-7F000013、X-7F000021、X-7F000026工程铲车、X-7F000035、X-7F000034工程运输车,X-7F000005、X-7F000002、X-7F000025工程叉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7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亮证执法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10月27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3、2025年10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4、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委托人的身份;
5、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相关调查取证事宜由委托人代理;
6、2025年10月27日现场拍摄图像8张,证明通化钢铁集团板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我局于2025年11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环罚告〔2025〕1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财务联系人:张静 联系电话:13394397733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