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鑫玉建材有限公司
负责人:杜秀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2072290756A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山村西金坑沟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晓东07060015019、倪金萍07060015027对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山村西金坑沟,白山市鑫玉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8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登记表的行为。
3、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白山市鑫玉建材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5、2025年9月8日现场拍摄图像2张,证明白山市鑫玉建材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制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范围名录,应当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之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 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裁量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1)违法行为个性基准数值:持续时间三十日以上裁量等级为5,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三类功能区裁量等级为1,裁量因子为5+1;(2)违法行为共性基准数值: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晓东07060015019、倪金萍07060015027首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域差异裁量等级为0。(4)处罚金额上限为5万元。(5)最终处罚金额为:5*〔5+1/2+(1+1)/2+(-2-2-2+0)/4〕/10=1.2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12,500.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缴款之前,请先联系我局财务科(联系电话:133943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