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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山0602环罚〔2025〕21号)

来源: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2025-12-05 收藏

当事人名称: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94467344P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9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白山市浑江区东兴街开发区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扬尘污染设施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8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9月8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扬尘污染设施的行为。 

  3、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公司存在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扬尘污染设施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5、2025年9月8日现场拍摄图像2张,证明白山市广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防扬尘污染设施的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 环罚告〔2025〕22号),告知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 

  (1)违法行为个性基准数值: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所属区域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裁量因子为1+2; 

  (2)违法行为共性基准数值:白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晓东07060015019、倪金萍07060015027首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0;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企业类型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地域差异裁量等级为0。 

  (4)处罚金额上限为10万元。 

  (5)最终处罚金额为:10*〔1+2/2+(1+1)/2+(0-2-1+0)/4〕/10=1.75万元。 

  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缴款之前,请先联系我局财务科(联系电话:133943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浑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初审:王宝宇    复审:姜虹宇    终审:王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