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沥青搅拌站)
地址:白山市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山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5MACRKD4G43。
法定代表人:孙卫国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浑江区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浑江区七道江镇东山村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厂区内生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苫盖措施或未建设密闭罩棚防扬尘污染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现场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亮证执法照片一张,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性且符合两人执法;
2、2025年9月4日现场检查(勘察)记录1份,证明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3、2025年9月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4、白山市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白山市城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5、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及委托人的身份;
6、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有相关调查取证事宜由委托人代理。
7、2025年9月4日现场拍摄图像3张,证明吉林省天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问题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以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山0602 环罚告〔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涉嫌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确定你单位违法行为各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内容和对应的裁量等级,使用裁量基准公式计算:
(1)违法行为个性基准数值: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所属区域为三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行为发生时间为正常天气,裁量因子为1+2;
(2)违法行为共性基准数值:2025年9月4日首次对该企业现场检查,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为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该企业接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裁量等级为0;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消除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2;为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地域差异裁量等级为0。
(4)处罚金额上限为10万元。
(5)最终处罚金额为:10*〔(1+2)/2+(1+1)/2+(0-2-2+0)/4〕/10=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我局开具的《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缴款之前,请先联系我局财务科(联系电话:1339439773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临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