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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来源:白山市环境保护局2018-05-10 收藏

  近年来,我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生活面源污染问题,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存在道路穿越问题,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特别是中央环保督察发现,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开发建设问题突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整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切实做好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白山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绿色白山美好家园。坚决实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把水源地保护作为污染防治攻坚的“标志性战役”。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问题导向、突出重点、保护优先、分类处理、落实责任、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的长效机制,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与保护水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主要目标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白山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白山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及《环境综合整治清单》等水源地存在的环境问题,到2018年8月底前,完成曲家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项目和排污口的清理整顿;到2018年11月底和2019年11月底前,分别完成曲家营饮用水源地和县级(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三、工作任务 

  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查评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摸清全市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对存在的环境问题逐一销号,全面完成整改。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划定保护区的饮用水水源地(含备用水源地),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技术单位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根据相关技术规范,抓紧开展基础工作,限期完成水源区划工作。对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政府要限期履行报批或调整程序。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应设立明确的地理标界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未设立地理标界和警示标志,或已经设立的地理标界和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水源地保护管理机构要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对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无关的建设项目和旅游等活动,一级、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要严格依法查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 

  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完善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四、进度安排  

  (一)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4月23日-4月30日)。年初以来,全市环保和水利系统针对县级及以上城市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了专项排查,建立了问题清单。各县(市、区)政府要在排查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等,确保如期完成整治任务。 

  (二)全面清理整治(2018年5月1日-2019年11月30日)。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根据水源地整改方案,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标准,对环境问题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销号完成名单定期向市里报送,以市级为单位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各地在整治过程中,发现有未在清单中的环境违法问题,第一时间给予清理整治。从2018年4月起,各地每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报送全各地水源地整治进展情况(详见附表),并向社会公开。 

  (三)跟踪督查核查(2018年12月,2019年12月)。2018年年底前,完成曲家营地表水型集中式水源地全部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任务;2019年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地表水型集中式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2018年11月15日前和2019年11月15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政府督察室组织相关部门于2018年12月对曲家营水源地整治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核查;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于2019年12月对各县(市、区)水源地整治完成情况进行督查核查。  

  五、工作分工 

  市政府督察室组织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做好工作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充分认识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工作决策部署上来,不折不扣把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做扎实、做深入、做细致。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部署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确保排查工作无死角、无遗漏,有序推进问题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全面落实整改任务。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加大对保护区内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保护区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和相关管理措施不到位、不完善的,应加强建设和管理。 

  对于已经制定生态移民、公路绕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等规划,且实施进度确实无法在本方案期限要求内完成的,也要采取污水临时集中收集处理、垃圾集中清运、道路桥梁设置风险防范设施等措施,按时限落实相关要求,确保水源安全。 

  (三)严格责任落实,整治问题按期清零。各县(市、区)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铁腕治污,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适时开展督察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保护区是否完成划定、矢量信息是否制作、标志标牌是否按要求设立、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能力建设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推诿扯皮、弄虚作假、进展缓慢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巩固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提高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平,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坚持源头预防,严把准入关,严禁违规建设项目进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二是加强监管执法,对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要从严、从重处罚,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三是加强应急管理,制定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应对突发饮用水水源地水污染事件。四是建立通报批评制度,对于未按照国家要求完成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任务,或者不及时报送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改进展情况的,将予以通报。 

  (五)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党报和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整改进展情况,鼓励群众举报对饮用水水源安全造成威胁的各类问题,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党报、政府网站,每月公开各地整治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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